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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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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近日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并从本月起在全国实行。 《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规定》同时指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答案是肯定的,国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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