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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无鼓励请求权第三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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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以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同时《规定》新增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管辖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见法条如下: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议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因而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撤回起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他毕竟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等权利。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他有权提出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享有上诉人的权利,承担上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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