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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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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2、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根据《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4、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是另一个法院,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如果是同一法院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起诉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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