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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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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被打伤的村民可以要求打人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2、对于空调厂和村委会的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土管部门反映。
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关于“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农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02]165号)要求,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亦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但不应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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