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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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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同。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华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⑴、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报送下列附件: ①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③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④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用地,必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许可证》; ⑵、审查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项目用地预审,负责项目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预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意见,特大项目预审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关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审批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报件30内审查完毕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5日内将批复发出。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收取7元),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2.50元、占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2元; ⑷、登记发证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者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每平方米收取调查测绘费0.36元、每宗地登记工本费20元。
一、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择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用地的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土地供应限制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然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土地供应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使用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预审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建土地总规模和拟建土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规划;3、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让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保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第003号)审批建设项目。有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五、用地单位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分为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实施后,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另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省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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