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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
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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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应在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天的答辩期间提出。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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