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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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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审查中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一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具体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与申请人的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适用于甲法,适用于乙法,或者适用于某一法律的甲条,适用于乙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有效法律法规,不得是违法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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