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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二手房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中介机构介入处理

2024-11-05
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如果在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方式: 1. 如果双方协商确定,从其约定。 2.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可以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3. 如果无法找到最相类似房屋进行比照,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来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在确定损失的时间点时,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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