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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拟定、签定专利权质押合同书面合同。 二、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索取统一印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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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专利权的使用和资本整合,确保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至终无效。
变更手续: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变更。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证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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