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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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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 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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