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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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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 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即使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第200条的规定是对于哪些情节可以适用再审。可以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对于那些可以再审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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