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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在法律上有顺序限制的,一般而言,第一顺序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其他顺序人的宣告则为无效。 不过在第一顺序人不申请的情况下,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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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即使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第200条的规定是对于哪些情节可以适用再审。可以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对于那些可以再审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申请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和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民法典》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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