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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 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由于...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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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
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在法律上有顺序限制的,一般而言,第一顺序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其他顺序人的宣告则为无效。 不过在第一顺序人不申请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依然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会征询第一顺序人的意见,如果不同意,那么很可能会做出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第一顺序人默认,那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现有证据有可能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宣告死亡的条件: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宣告死亡的程序: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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