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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房屋产权登记出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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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出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方法一、申请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所以,如果遭遇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拿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方法二、申请异议登记 实际生活中,往往大部分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就要用到第二招。《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 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请注意,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 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将不动产目前的登记状态暂时封存,以防止权利人转移或出卖该不动产。 方法三、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归属有异议,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异议,当事人要求转移登记,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包括两类案例: (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归属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上述案例中,登记对决定物权归属的作用是有限的,登记行为并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的障碍。当事人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物权的归属。 方法四、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撤销登记或维持登记的判断,并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间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涉及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既对物权归属存在争议,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也存在疑义的,可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诉讼的审理对象不同,可以同时进行。但这类案件往往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出现一个审判需以另一审判结果为审理依据的情形,这时就需要中止一个诉讼程序。 最后提醒大家, 房屋买卖、互换或者继承后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且在取得房产证时要核实留存于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与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在办理房屋登记簿手续时应如实客观申报登记产权人信息,以免出现房屋登记纠纷使个人的权益受损。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导致纠纷,也应该走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更正错误登记。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缴交人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住宅房每套 80元申请人武价房字(2002)138号 房改购房每户 60元同上同上 非住宅建筑面积(㎡) 0-50㎡ 100元 50-100㎡ 200元同上同上 100-4000㎡ 200+20元(每增100㎡) 4000㎡以上 200+20元(每增100㎡) (建面)(100-4000㎡)+10元(每增100㎡) 说明: 1、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半收取。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2)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3)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4)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3、住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5、对"三改"企业(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6、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验(换)权证(权属、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7、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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