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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的条件

2023-06-10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3条,任何人士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无论他/她们是否根据香港法律结婚,都可以在香港向家事法庭提出离婚呈请或申请: (一)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 (二)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三)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例如在香港有固定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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