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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应该担心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2022-02-05
不需要担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这样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依上述规定推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定性为债权而非物权,依法不能产生请求物权变动以获取救济的效力。当该权利受到侵害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房屋承租人只能提起侵权损害或者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不具有请求撤销出租人出卖房屋行为或者回复原状的权利。 3、所以,暂且不论公司ems未注明文件内容的形式是否有效,就算公司压根就没通知承租人,他也不能主张你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对其的赔偿责任,你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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