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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续签手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2-03-07
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是否有义务提前通知员工是续签还是终止合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想离开,为减少麻烦的话,可书面告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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