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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重组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股权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假列出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履行债权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或者裁定批准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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