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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施工中发生纠纷的,是不能中止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纠纷,但协商过程中要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现法律的情形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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