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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介绍,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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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60个工作日;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需要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需要1个工作日。
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间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注册时限,可以通过房屋注册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原来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注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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