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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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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藏、、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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