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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XX、军分区、XX、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XX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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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XX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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