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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XX、军分区、XX、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XX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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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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