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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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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于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和国家按照平等资源有偿的原则,订立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居住用地的出让权为70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权为50年教育科学,科教文卫为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土地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还在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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