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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二、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四、人民法院 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至于公众关注颇高的价格问题,专家认为不应再有争议。因为从始至终,消费者均未对价格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在消费鳇鱼前后,消费者对价格是明知或有理由应当知道的。至于鳇鱼价格是否过高,在市场调节价格机制范围内,只要店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虚假陈述等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则这样的消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依法应得到维护。即便如此,专家也并不认为店家这样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之约束。首先,鳇鱼属于野生捕捞还是人工养殖,如果是前者,是否持有合法经营野生鱼类的证照,如果是后者,是否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之行为,如果误导消费者将人工养殖理解为野生鳇鱼,并支付野生鳇鱼的价格得到的只是人工养殖的鳇鱼,则涉嫌虚假宣传。从本次天价鱼事件披露的事来看,店家实质上已涉嫌虚假宣传,只不过这样的虚假宣传行为高明嵌入了商业经营模式,很难获得法律上认定的证据而已。纠纷发生前后,店家服务员代签确认账单,恶意与过错显而易见,及至动手打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依法应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经营许可证过期还能继续经营,彰显当地监管的确失当。正常鳇鱼价格每斤不过100元上下,而天价鱼事件中的店家每斤却卖到了近400元。很难说这样的市场调节机制是正常的,即便价格完全市场化调整,基本的商业规则与诚实守信应得到善意恪守与遵循。显然,在这两方面该店家都是不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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