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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可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
1、市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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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审核中不予认可。购房者如果决定2015年买房,那么从2010年起,需连续在缴纳社保或每月纳税不为零。2:有合法有效的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购房者买房时暂住证不能过期。3:购房者在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没有房屋;外地人在限购一套住房。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1、市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对象]:(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申购方式]:(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这是05年的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07年的基本和05年的一样,所以就未做修改。其他的可以去市建委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操作流程。不过据说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很难的,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特别大的希望哦~先公布申请09年宁波经济适用房的评分标准:(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20分;2.6平方米以下,计18分;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8.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9.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四)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7.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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