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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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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告诉你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怎么办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定。不予受理包括拒绝受理和不予答复的两种情况。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 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 程序 申请期限:60天,决定期限:60天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定。不予受理包括拒绝受理和不予答复的两种情况。本条的“上级行政机关”是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或者以上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上级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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