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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合一原则。房屋抵押,指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不存在只设定房屋抵押权而分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
动产抵押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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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是指不动产抵押权可得实行时,抵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主债权是担保债权的主要部分,但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并不仅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在无约定的前提下,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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