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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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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规定: 一、转让方必须是拥有合营企业部分股权的股东,受让方必须是作为合营他方或合营双方以外的中国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外国自然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 二、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属于转让方所有的投于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三、股权转让后,合营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或增加,内容则不发生变化,原合营合同对变更或增加后的主体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股权转让是一种要求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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