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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当事人出生在娘家拥有承包地及户口,外嫁进行重新分配后,一般是会被村里收回的; 2,外嫁女及其子女,一般是不能享受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除非当事人符合当地招婿上门的政策,而招婿上门的; 3,当事人及子女,在娘家村的户口,一般来说,只是挂靠的关系,当事人要以当地的村规民约为准; 4,当事人可参看村里的其他户口没有外迁的外嫁女,如果其他外嫁女,都可以享受村里的利益分配的,当事人也可以,反之亦然。二,村规民约: 1,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 2,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3,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 5,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可以享受村福利待遇。对于村民户口没有迁出的,应享有同等的村民或居民待遇。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村委会与村民也不得以,外嫁女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外嫁女享受相关独立待遇。若后期外嫁女户口迁出的,就不能再享受村福利待遇。
具体问题呢表述不清,信息不全,无法准确答复。若需详细答复,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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