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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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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闸机、车辆等;(四)强行上下车;(五)在自动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监测控制点进行工程监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修改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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