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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四)制定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五)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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