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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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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每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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