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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
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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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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