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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2024-11-11
名誉权侵害的界定: 1. 行为人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并使第三人知晓。侵权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可以以口头或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使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3.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 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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