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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
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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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3、存在损害后果。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从侵权行为四要件来看,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呈现:包括侮辱(以暴力、语言、文字、态度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新闻批评和文艺批评失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等形式。 二、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 就名誉权侵权而言,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及附带性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带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附带性财产损失等三种后果。一般直接推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也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个案中也存在受害人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情形。精神损害及附带性的财产损失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 名誉权侵权案件采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过错程度的要求上存在着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区别,侵害一般公民的名誉权,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即构成侵权主观要件。对于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则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生活中,一般的吵架、数落或非议他人的行为并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因而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侵犯名誉权需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使用下流、肮脏的言语辱骂对方,在文章中利用贬低人格的语言攻击对方等。诽谤是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张扬、散布。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2)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具体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结果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当只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觉;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这一结果虽无法量化,但实实在在地表露于受害人的外部行为;受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如因无法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丧失原已确定的演出机会而无法获得报酬等。(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如出于发泄不满、报复他人等目的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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