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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我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在市内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持有效证明、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提取业务。一、提取业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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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取提取步骤: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二)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你可以看看符合哪一条。如果有符合的话,可以联系最后给你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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