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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已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申请事项不能再去劳动监察投诉。如果未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监察受理的,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二者的区别,...
劳动监察和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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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个劳动争议,那么问题的答案来了,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解决,在投诉维权得不到解决后可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或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呢?首先,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不一样,劳动监察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劳动仲裁委的员属于准司法人员;第二,行为性质不同,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及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本身是一个准司法程序,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法和等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活动。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的是民事诉讼。
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 2、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 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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