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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2014.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14年1月24日
1、必须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书要由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能有效。 2、请假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关于一星期病假的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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