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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信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举报人行政复议答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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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5.同时,不服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行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行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对依职权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职业举报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未主动公开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直接对工商机关的主动公开信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就工商机关的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此类行政复议案件应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告知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予以行政救济。 2.对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限定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即“三需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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