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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举报人滥用行政复议权怎么处理?

2022-07-31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对依职权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职业举报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未主动公开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直接对工商机关的主动公开信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就工商机关的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此类行政复议案件应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告知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予以行政救济。 2.对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限定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即“三需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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