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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期间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越级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一般信访投诉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举报如何区分、越级投诉举报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纠错程序以及涉及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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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如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复议:(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4)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主管部门解释或确认;(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暂停行政复议的时间没有限制,暂停的时间取决于暂停的原因,暂停的原因消失后恢复。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暂停:(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四)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暂停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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