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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的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累计缴纳满15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享受社保的任何待遇。 2:如果缴纳满15年以后,在法定退休年龄到来前继续缴纳的,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邢台发展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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