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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社保问题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2022-07-02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邢台发展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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