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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
1、不安排工作闲死法 公司对想要辞退的员工不分配任何任务,并从组织上进行冷落,心理上产生隔阂,从而使员工离开的常见方法。 适用员工:高层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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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员工自离有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三天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2、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3、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4、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1、不安排工作闲死法 公司对想要辞退的员工不分配任何任务,并从组织上进行冷落,心理上产生隔阂,从而使员工离开的常见方法。 适用员工:高层员工 法律后果:无 2、加大工作负荷累死法 在一定的时间内,交给想辞退员工一个根本完成不了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者加大工作量,“累死员工的”方法。 适用员工:能力强而品格差的员工 法律后果:无 3、调动岗位法 频繁给员工调动岗位,让员工无法适应新的人际关系与工作任务,产生心理落差,严重影响情绪和心情,从而不得不离开的方法。 适用员工:技术型人才,中层干部 法律后果:轻,但容易引起纠纷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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