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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XX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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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区房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二、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3违规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四)购房人违反规定出租或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定收回或者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五)违反本办法有关国土规划、项目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收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住房开发。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组织或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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