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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0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区房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二、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3违规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四)购房人违反规定出租或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定收回或者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五)违反本办法有关国土规划、项目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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