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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2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10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收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住房开发。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组织或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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