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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有哪些区别? 1. 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2. 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知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意义 1. 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2. 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
劳动者在进入新的用人单位时,新的用人单位为确保避免重复雇佣,可能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并没有固定的格式,通常只需前用人单位在证明上注明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即可。当然,如果有必要,劳动者还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解释,例如未犯过任何过错、是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等。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进行约定,那么就应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中规定采用送货方式,那么交货地点应以货物送达地为准。如果合同中规定采用自提方式,那么交货地点应以提货地为准。 如果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那么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以下规定: (三)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且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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