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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看待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

2024-12-02
在实践中,因公司关联交易导致的纠纷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前往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针对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针对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如果因为关联交易发生纠纷需要起诉公司,通常应该优先在公司注册地进行诉讼。此外,如果需要起诉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是到被告人的住所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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